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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8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赵玉云与庞渤、盛瑞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云,庞渤,盛瑞霞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171号原告赵玉云,女,汉族,1939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高配周,朱代勇(实习),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渤,男,汉族,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联系。被告盛瑞霞,女。关于原告赵玉云诉被告庞渤、盛瑞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玉云负担。审 判 长  冯志刚审 判 员  王婵微人民陪审员  魏艺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岳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