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8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赵玉云与庞渤、盛瑞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云,庞渤,盛瑞霞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171号原告赵玉云,女,汉族,1939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高配周,朱代勇(实习),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渤,男,汉族,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联系。被告盛瑞霞,女。关于原告赵玉云诉被告庞渤、盛瑞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玉云负担。审 判 长 冯志刚审 判 员 王婵微人民陪审员 魏艺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岳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