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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文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99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平,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蔡庆江,北京科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平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文平于2017年5月10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时,被当场抓获归案。民警从其被告人刘文平身上起获甲基苯丙胺2.68克(已收缴)。起获移动电话机1部、包装纸1个,现在案。被告人刘文平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文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文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刘文平之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刘文平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文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案物品系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二、在案移动电话机一部、包装纸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