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南昌房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房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390号原告:南昌房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二七北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638313508。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瑚,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周炜,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告南昌房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南昌房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房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房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房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邹必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