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7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金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金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448号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中路35号。法定代表人:宋一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伟刚、谭杏勉,公司员工。被告:马金贵,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金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爱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