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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78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申请黄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78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黄信,男,197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信在与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以其自有的位于汨罗市汨新路东侧(消防大队对面)的房屋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汨罗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最高抵押额为500万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402.1179万元,并以该评估价作为起拍价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用房屋以该价抵债,被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下达以物抵债裁定书。对于余欠款项,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信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信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