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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沙与人刘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沙,刘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943号申请人:刘沙,女,汉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刘立明,男,汉族,住平原县。申请人刘沙与被申请人刘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立明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申请人用颜廷勇位于平原县南苑小区的住宅楼一处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立明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将申请人刘沙提供的保全担保财产(房屋所有权人:颜廷勇)位于平原县南苑小区住宅楼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立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