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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廖雄明、张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雄明,张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廖雄明,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莉萍,女,汉族,1977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本院在执行廖雄明诉张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阮绍恩执行员  庄晗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