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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5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秋红、合肥瑶海区枫林湾浴池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秋红,合肥瑶海区枫林湾浴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5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秋红,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宇鹏,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瑶海区枫林湾浴池,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与高塘路交口新恒生大厦301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N3WPY2Q。经营者:许峰,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诉人沈秋红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瑶海区枫林湾浴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沈秋红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刘松柏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付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