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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1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国庆、周旭与荣湘蓉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庆,周旭,荣湘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1159号之一申请人:周国庆,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周旭,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理人:周国庆,系原告周旭的父亲。被执行人:荣湘蓉,女,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802民初153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庆、周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荣湘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荣湘蓉名下的号牌为川A****号(奥迪牌,车辆识别代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山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