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汪宁、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宁,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汪宁,男,汉族,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德城区。被执行人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联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汪宁与被执行人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汪宁申请执行所依据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调解书无明确执行标的,故申请执行人汪宁提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汪宁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