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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贺如荣与王议张永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如荣,王议,张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贺如荣,男性,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津区鼎山街道。被执行人:王议,女性,汉族,1978年0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被执行人:张永祥,男性,汉族,1975年0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如荣与被执行人王议、张永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王议、张永祥尚欠申请执行人贺如荣1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6执18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晓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