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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唐莉莉与李小建贺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莉莉,李小建,贺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莉莉,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程,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建,男,1977年7月1日出生,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爱国,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龙山县新城街道办事处。上诉人唐莉莉因与被上诉人李小建,贺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3130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莉莉以已与被上诉人李小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莉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莉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周莉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振强审判员  张建英审判员  向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协议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莉莉,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光明路2号2栋1-201号,身份证号码:43313019800321232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建,男,1977年7月1日出生,回族,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民族路21号,身份证号码:433130197707011116。上诉人唐莉莉与被上诉人李小建、贺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唐莉莉与李小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唐莉莉自愿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李小建50000元。唐莉莉偿还该款后,李小建不再要求唐莉莉承担龙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3130民初15号民事判决所判的任何责任。二、唐莉莉自愿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三、唐莉莉自愿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因李小建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唐莉莉自愿将二审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领取后付给李小建。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撤诉申请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我与被上诉人李小建、贺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你院审理阶段,因我已与李小建达成和解协议,我自愿撤回该案的上诉,请予以准许。申请人:2017年10月9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