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曹卫平、刘克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卫平,刘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曹卫平,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刘克红,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东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申请执行人曹卫平与被执行人刘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赣1128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克红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另,本院执行的(2016)赣1128执1019号、1020号、1021号、1022号、1024号、1025号案件及(2017)赣1128执580号案件,被执行人刘克红、董彩霞至今亦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诉前查封被执行人刘克红、董彩霞共同共有的位于鄱阳县石门街镇城南大道房产(产权证号B3××3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克红、董彩霞共同共有的位于鄱阳县石门街镇城南大道房产(产权证号B3××3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世福审判员 刘忠发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