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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吕昌义、朱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昌义,朱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吕昌义,男,194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朱卫平,女,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吕昌义与朱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卫平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朱卫平名下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韵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