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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段丽萍与钏永青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丽萍,钏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753号申请执行人:段丽萍,女,1962年2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钏永青,女,1980年11月生,汉族,住腾冲市。委托代理人:赵明彩,女,1965年12月生,汉族,住腾冲市,系被执行人钏永青姨孃,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丽萍与被执行人钏永青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2000元,已受偿5200元。未受偿66800元,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钏永青于2017年11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段丽萍2000元,至该案款付清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红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