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辖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林茂鸿、赵春辉等人格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林茂鸿,赵春辉,山西西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辖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茂鸿,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山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春辉,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西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古北街新民巷11号。法定代表人:张翠兰,职务经理。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茂鸿、赵春辉、山西西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7)晋0621民初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管辖仍应遵从一般民事侵权的管辖规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注册地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林茂鸿、赵春辉、山西西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赵春辉住所地为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岱岳镇,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一审认定山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适当。上诉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利平审判员李华审判员周玉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张彩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