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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执1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1552张有才与卜遗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才,卜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1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有才,男,1950年10月1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卜遗群,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张有才与卜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卜遗群应于调解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张有才支付借款56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卜遗群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因登记地址无人签收而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申报财产令,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卜遗群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卜遗群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百元、无网络银行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卜遗群拥有苏D×××××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予以查封,该车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卜遗群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范和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告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经上门实地核查被执行人卜遗群现下落不明,本院业已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人员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人员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现场查看笔录、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提请公安机关布控函证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和人员下落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第34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光审判员  冒巧燕审判员  宛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亚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