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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宋宪江与达胡白拉、格日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宪江,达胡白拉,格日乐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4331号原告:宋宪江,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达胡白拉,男,1974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格日乐图,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宪江与被告达胡白拉、格日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勾春艳于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宪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宋宪江负担。审判长  额尔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