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91民初2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万军与被告苏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军,苏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300号之一申请人:李万军,男。被申请人:苏建军,男。原告李万军与被告苏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万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建军的房屋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XXXXX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苏建军在某某区某某路XX号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743.41元,由申请人李万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成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