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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富弘权富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利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富弘权富置业有限公司,张利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2699号原告:佛山市富弘权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法定代表人:左嘉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东,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利波,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富弘权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利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9日,原告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富弘权富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为293.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富弘权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