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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东沅科技有限公司与殷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东沅科技有限公司,殷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2296号原告深圳东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宝源路北侧宝港中心B座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8476D。法定代表人邓青霞。委托代理人刘智,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吉松,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晶,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深圳东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沅公司)与被告殷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沅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智,殷亮委托代理人袁吉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6年12月1日。二、工作岗位:研发总监。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四、工资发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五、殷亮考勤情况:标准工时制。六、离职时间:2017年3月3日。七、工资标准:月薪25000元。殷亮主张其工资为月薪25000元,并提交了《完税证明》、《个人银行对账单》等证据,其中《完税证明》显示殷亮2016年12月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款4323.49元。东沅公司主张殷亮实际工资情况为月薪9000元,但未提供工资表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计算方法,殷亮已为2016年12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4323.49元,显然与东沅公司所称的月薪9000元的事实不符,且东沅公司作为用工管理方,在本案中并未就其主张的实际工资情况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殷亮提交的个人银行对账单及《完税证明》,本院采信殷亮关于月薪25000元的主张。八、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3日工资:28448.28元。计算方法:25000元+25000元÷21.75天×3天=28448.28元。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3448.28元。东沅公司未在与殷亮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殷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殷亮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3448.28元(25000元/月×2个月+25000元÷21.75天×3天)。十、律师费: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本案中,殷亮为向东沅公司主张劳动争议相关权益,支出律师费8000元,根据殷亮仲裁请求支持比例,东沅公司应负担殷亮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十一、殷亮仲裁请求:1、东沅公司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4日期间工资29597.7元;2、东沅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4597.7元;3、东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00元;4、东沅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十二、东沅公司仲裁请求:殷亮赔偿经济损失51748元。十三、仲裁结果:1、东沅公司支付殷亮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工资28448.28元;2、东沅公司支付殷亮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3448.28元;3、东沅公司支付殷亮律师费5000元;5、驳回殷亮的其他仲裁请求;6、驳回东沅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十四、东沅公司诉讼请求:1、东沅公司按月薪9000元支付殷亮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工资10241.38元;2、东沅公司按月薪9000元支付殷亮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241.38元;3、东沅公司无需支付殷亮律师费5000元;4、殷亮赔偿经济损失8748元;5、诉讼费由殷亮负担。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东沅公司称在殷亮入职后为殷亮配置了平板电脑及蓝牙鼠标各一个,共计8748元,但殷亮离职时将上述财物带走,未归还。殷亮对此不予认可。因东沅公司未举证证明向殷亮提供过平板电脑及鼠标,且在离职时由殷亮带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东沅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8748元,依法不予支持。十六、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深圳东沅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深圳东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殷亮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8448.28元;三、原告深圳东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殷亮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3448.28元;四、原告深圳东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殷亮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楚烁书 记 员  刘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