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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耀忠、马广国、易刚平诉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忠,马广国,易刚平,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912号原告:刘耀忠,男,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马广国,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易刚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广亮,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法定代表人:卢兴赞,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宏,女,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原告刘耀忠、马广国、易刚平诉被告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9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忠、马广国、易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先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