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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2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与林健、玉林市广朋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林健,玉林市广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347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727号。负责人罗杰,行长。委托代理人莫文琼,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职工,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陈日榕,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健,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玉林市广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金龙转盘往兴业方向200米。法定代表人张赐荣,经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与被告林健、玉林市广朋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的林健、玉林市广朋运输有限公司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邝鑫森人民陪审员  吴 红人民陪审员  庞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力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