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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米奚与杨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奚,杨迎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503号原告:米奚,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杨迎福,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米奚与被告杨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奚负担。审 判 长  杨成元代理审判员  滕长江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茂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