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米奚与杨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奚,杨迎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503号原告:米奚,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杨迎福,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米奚与被告杨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奚负担。审 判 长 杨成元代理审判员 滕长江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茂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