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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丽平与童节应、童秋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平,童节应,童秋香,童斌斌,安庆市兴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2050号原告:黄丽平,女,汉族,1990年5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节应,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童秋香,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第三人:童斌斌,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第三人:安庆市兴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西路95号华一小大门西侧5#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6246293L。法定代表人:陈旺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了原告黄丽平诉被告童节应、童秋香、第三人童斌斌、安庆市兴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系原告黄丽平与被告童节应、童秋香、第三人童斌斌、安庆市兴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买卖事宜引发的纠纷,因各方没有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原被告各方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被告所在地原则,该案可由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