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永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永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2010号原告: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渤海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陶拥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莉,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永鹏,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技区。原告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永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宗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苏雯书 记 员 刘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