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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三环泰和纸业有限公司与绍兴柯桥盛雅特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三环泰和纸业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盛雅特纺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2427号原告:安庆市三环泰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江忠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斌,该公司文书。被告:绍兴柯桥盛雅特纺织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王小莉。原告安庆市三环泰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盛雅特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依法向绍兴柯桥盛雅特纺织厂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过程中,经实地查看和走访大和村村委会,发现该厂几年前已迁往他地,具体地址不明;经向柯桥区安昌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答复该厂工商登记信息未变更登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相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或采用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至被告绍兴柯桥盛雅特纺织厂,必须适用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传久人民陪审员  赵志海人民陪审员  余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