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浩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浩,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2017年2月16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饶贵芳,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浩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杨浩与其父亲杨某1、母亲熊带员、姐姐杨某2、妹妹杨某4、妹夫吴某1等人到张某3(杨某2前夫)妹妹杨某3开在东乡区景泰贵族城门口的水果店内找张某3的母亲李某1,要求李某1不要在外面说杨某2坏话,后杨某3要求熊带员、杨某2等人到店外去说,后杨某4与杨某3发生推搡,在推搡过程中被告人杨浩、吴某1等人与杨某3老公张某1发生打架,被告人杨浩用拳头在张某1脸上打了几拳致其受伤,经鉴定张某1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浩犯故意伤害罪处以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属初犯,且情节轻微。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杨浩与其父亲杨某1、母亲熊带员、姐姐杨某2、妹妹杨某4、妹夫吴某1等人到张某3(杨某2前夫)妹妹杨某3开在东乡区景泰贵族城门口的水果店内找张某3的母亲李某1,要求李某1不要在外面说杨某2坏话,后杨某3要求熊带员、杨某2等人到店外去说,后杨某4与杨某3发生推搡,在推搡过程中被告人杨浩、吴某1等人与杨某3老公张某1发生打架,被告人杨浩用拳头在张某1脸上打了几拳致其受伤,经鉴定张某1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杨浩亲属于2017年2月9日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张某1到孝岗镇派出所报案称:其妻子哥哥张某3和杨某2去年协议离婚,后杨某2及其家人到景泰二期门口开的景泰水疏园找张某3及家人质问到处说她不会怀孕,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张某1被打伤。2、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杨浩犯罪时系成年人。3、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浩系被抓获归案。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杨某3用手机录制的现场视频内容进行截图呈现的现场情况。5、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浩在其辖区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6、民事调解协议证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已写下谅解书,张某1收到赔偿款15万元。7、情况说明证明,民警张俊佳通知张某1到公安局法医处做伤情鉴定,张某1电话里表示不用再次做伤情鉴定。8、东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张某1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9、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6日12时许,我和妻子杨某4在岳父家吃饭,然后听到我妻子姐姐杨某2的前婆婆到处说三道四,说杨某2不会生孩子,我们一家人在讨论去找杨某2前婆婆问个清楚。接着我妻子、杨某2、我岳母就到景泰贵族城二区门口一家卖水果的店里找杨某2前婆婆问其是否在外面乱说,杨某2和我岳母跟杨某2前婆婆没说几句话就被杨某2前老公的妹妹杨某3推出店外,接着他们就拉扯起来了,我就上去劝开他们,杨某3的老公张某1就用手推我妻子,我上去阻止张某1的时候,他用拳头打到我脸部,我想还手被我老婆拉住了。然后我老婆哥哥杨浩看见我挨打,就上去把张某1推开,两个人打在一起,用拳头互相殴打。过了一会张某1的哥哥张某2来了,就上去帮张某1一起打杨浩,看见他们全部打起来了就上去劝架,我被张某1的妻子和岳母抓伤,后来我和杨浩看到他们又来了人就跑了。张某2来了后就开始打杨浩,杨浩就跟他们两个人打,我上去劝架。看到杨浩用右拳打到张某1左边脸部及头部,张某1用右拳打到杨浩左眼处,张某2也用拳头打到杨浩头部等地方,我被张某1妻子及岳母等人抓伤了脸部、手关节等处。当时在场的有我、杨浩、杨某4、熊带员、杨某1、张某1、张某1的妻子丽丽、张某2、张某1岳母等人,还有水果店旁边的邻居等人。10、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6日13时许,我儿子杨浩、女儿杨某2、二女杨某4及其丈夫吴某1在我家吃午饭后,我们一起散步到东乡区景泰贵族城二期门口,看见杨某2前婆婆李某1在一水果店里做生意,我妻子熊带员和我女儿杨某2就上去问李某1为什么在外面讲杨某2的坏话,李某1说没说。我妻子熊带员就叫她到外面说,她不出来,她女儿杨某3还用手推我老婆,杨某4就上去劝阻叫她不要推老人,杨某3的老公张某1就想上去打杨某4,被杨某4的老公吴某1拉住了,于是两人用拳头互相打起来了。一旁的杨浩就上去帮忙,用拳头打张某1,没看清打在哪,反正就是往身上乱打,在打的过程中,杨某3和李某1也上前抓杨浩和吴某1,在打架时张某1的兄弟也来了,他来也上去帮忙打,双方大概打了十来分钟后,民警就来了,我们就停下来了。张某1的伤可能是我儿子杨浩和女婿吴某1打的,我儿子杨浩脸上被对方打出了血,眼睛也打红了,吴某1脸上也被扯烂了,他们两人的伤可能是张某1打的。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6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我接到我妹夫何某1的电话说我弟弟张某1被人打了,并把景泰开的果蔬园给砸了,我就赶紧赶过去。当我赶到的时候他们打得快结束了,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又打起来了,我就拉开我弟弟张某1,然后人群中就冲过来四五个人围着我打,有杨某2的妹夫、杨某2的弟弟、其他人不认识,然后我就跑了,我边跑边报警,后面警车就来了,他们一些人就跑了。当时看到杨某2的妹夫和杨某2的弟弟在打我弟弟张某1。打架原因就是因为杨某2听别人说我弟媳妇杨某3的母亲李某1说杨某2不会生小孩的事打架。我上去劝架就有四五个人围着我打,我当时还手了,但打到谁就不知道,当时打我的人太多了。张某1是我亲弟弟。12、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6日下午1点多的时候,我之前的嫂子杨某2和她母亲到我水果店里来找我母亲李某1,他们说我母亲在外面乱说杨某2不会生孩子,他们三个人就吵起来了,我就说了几次叫他们去外面吵,他们不听,我就过去拉杨某2的母亲,叫他们到外面去吵,不要影响我做生意。我当时声音可能很大,杨某2的弟弟就冲上来拉住我,我老公看见就把我们分开,我都没看清我老公和杨浩就打起来了,然后杨浩的父亲、妹夫也一起上来打我老公,他们三个男的打我老公打了三、四分钟,就来了七、八个男的,这些人进来就围着我老公打,大概打了二、三分钟的样子,我老公的哥哥张某2就来了,他也被打到了,我当时被杨某2的母亲、杨某2的妹妹拉扯在一起,之后我听别人说要报案,我才来打110,他们这些男的就躲走了。1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9月16日中午一点多的时候,我前儿媳妇杨某2带着她的父母熊带员和杨某1、弟弟杨浩、妹妹和妹夫到我女儿杨某3开的水果店里来,她们母女对我说“我看在女儿的面子上不打你就警告你,不要说我女儿不会生孩子”,我就说我没有说,我还拿凳子给熊带员坐,她不坐和女儿杨某2一起用手拉扯我的衣服和脖子上的项链,我女儿看到就叫他们和我去旁边说,熊带员和杨某2不高兴就动手打我女儿。我女婿看见我女儿被打,就往我女儿身边走去。没走几步,杨某2的父亲、弟弟、妹夫就动手打我女婿,对我女婿拳打脚踢,掐脖子。后杨某2一家六个人打我女儿和女婿,这时杨浩打我女儿,我就叫杨浩不要打我女儿,杨浩不听,还用拳头打了我的头一下,把我打倒在地上。杨某2他们还在打我女儿和女婿,大概三分钟左右,杨某1对对面招了一下手,就进来五六个伢仂(年纪都是二十多岁的样子),他们一起打我女婿张某1,杨某1就推翻我女儿店里的东西。我女婿的妹妹往我女儿店里路过,看见有人打我们就把他哥哥张某2叫过来了。我女婿的哥哥过来了就说为什么要打人呢,杨浩和他妹夫就用拳头打我女婿的哥哥,打了几拳就没有打了,我女婿的哥哥就站在一旁,没有过去。后来我女婿的妹妹打110报警,杨某2看见了就要走,我女儿、女婿、女婿的哥哥就拦着不让他们走,旁边围观的人也拦着不让他们走。但杨某1叫来的伢仂还是走了,我就被送到医院里去了。14、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9月16日13点36分,我在公安局对面的家纺店里,接到李某2电话说我小舅子张某1被人殴打,接到电话后我就给张某2打电话,然后我和我老婆就赶到小舅子开在景泰贵族城门口的店里。我赶到的时候看见一个高高个子的男子正用拳头对着张某1的左脸打,看到这种情况我就上去劝架,这个男的打了张某1一分钟左右,他们就没有打了,然后这些打架的人就到旁边的店门口去了,这些人看见110的车子来了就走了。对张某1进行殴打的人个子很高,大概一米七八左右,年纪大概三四十岁。15、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6日中午12时许,我和父亲杨某1、母亲熊带员、弟弟杨浩、妹妹杨某4、妹夫张佳斌等人到小姨家吃饭。吃完饭后我们就去逛街,刚好经过景泰贵族城二区门口一家水果店时,看见我前婆婆李某1在水果店里,当时店里有杨某3、张某1。我和我母亲就去和李某1打招呼,我就叫我前婆婆不要在外面乱骂我,杨某3看见我说她母亲就把我母亲往外推,我妹妹看见就不让杨某3推我母亲,张某1看见杨某4拦住杨某3就跑过来准备打我妹妹,我妹夫吴某1就跑过来不让他打我妹妹。接着张某1就用拳头打吴某1,吴某1就还手,我弟弟杨浩就过来劝架,张某1又用拳头打杨浩,我弟弟就还手打张某1,我就拉住张某1不让他打吴某1,我妹妹杨某4也过来拉住吴某1不让他们打架,然后我们就分开了没打了。大概过了几分钟,张某1的兄弟来了,张某1又上去打吴某1,我和妹妹就把他们劝开了,没过一下张某1就跑上来打人,我们家里人就把他们劝开来了。过了一会不知道谁报的警,民警来了,我们就散开了。16、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6日下午14时许,我吃完饭就出门逛街走一下路,刚好走到景泰贵族城二区门口时看见有人打架,当时打架有十来个人在水果店里打水果店老板,那十来个人对水果店老板拳打脚踢,其中有一个50来岁的男子还对对面招手,还要叫人过来打水果店老板,我还看见水果店里的水果摊子被弄倒了,具体谁弄的我没看见,我身体不太好,怕有人会碰到我,所以我就走了。17、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6日下午14时许,我在我儿子景泰贵族城一期吃完饭出来逛一下,刚走到景泰贵族城一期门口就看见对面一家水果店在打架,四五个男子按住水果店一个光头打,对那个光头拳打脚踢,群众劝他们不要打架,其中一个男的以为我们群众是来帮忙的,就对着外面招了一下手,跟着进来四、五个男子,他们十来个人对着水果店光头拳打脚踢,那个招手叫人进来的60岁男子还把水果店里的摊子弄翻了,后面很多群众上去理论叫他不要弄别人东西,那60岁男子说:“就是要弄,要一起全弄掉”。然后群众说要报警,接着那十来个人就全跑了。18、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6日下午14时许,我在景泰贵族城二期门口自己店里面出来透气,看见旁边水果店围了好多人,我就过去看了一下,当时里面有四五个人在打水果店里的光头,水果店门口有个很高的60来岁的男子在弄翻水果摊子,我就上去跟那个60岁的男子说“不要打东西,有理说理,这水果店是几个人的”。接着那个60来岁的男子就走出水果店拿出手机来打电话,还对着外面招了一下手,过了四五分钟又进来五六个男子,这五六个男子和之前那伙人就按住水果店里的光头拳打脚踢,大概打了几分钟的样子,就有人报警了。19、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16日13时许,杨某2和杨某2的妈妈一伙人到我开的景泰贵族城果蔬园店里,杨某2和她妈妈就跟我岳母李某1说“不要到处说杨某2不会生孩子”,然后我老婆杨某3就叫她们不要在店里吵闹,我老婆杨某3就把杨某2的妈妈拉到一边去,然后她们就来扯我老婆,我就上去劝说,后来杨某2弟弟、妹夫、爸爸就抓到我打,打了一分钟左右,然后又来了七八个流氓冲到我店里打我,还砸了我的店,打砸了几分钟,那七八个流氓就跑了,最后我就报警了。当时他们打了我,我也还手了,打到了杨某2的妹夫、弟弟,打到他们哪里我也不清楚。杨浩用右拳打到我左脸颊处,我头上也被杨浩打了几拳,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也是被他打的。我右眼处的伤是被吴某1用拳头打的,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也是被他打的。水果店是被杨某1砸的,他将水果店外的摊子掀翻了,水果店里面的水果也被掀了。当时水果被很多围观的群众捡了,现场就没有那么多水果。20、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张某1辨认出被告人杨浩;证人何某1辨认出被告人杨浩。21、被告人杨浩的供述与辩解:我姐姐杨某2去年和她老公张某3离婚了,张某3的母亲还一直在外面说我姐姐不会生小孩,我姐姐以后会没有人要。后我母亲熊带员在外面听到张某3母亲说我姐姐的事。昨天中秋,我们几个姐弟刚好回来了。2016年9月16日中午13时许,我、我父母、我姐姐、我妹妹杨某4和妹夫吴某1六个人就到景泰贵族城城门口一家水果店(张某3的妹妹开的)找张某3的母亲,叫她不要再在外面说我姐姐的坏话。我们到了之后,我母亲就和李某1说我姐姐的事,没说几分钟她们没有说好,我前姐夫的妹妹杨某3就把我母亲往外推叫她们到外面去说。我妹妹看见了就推了一下杨某3,叫她不要推我母亲,杨某3的老公张某1就想打我妹妹,我妹夫看见后就说不要打“娘子人”,张某1就用拳头打我妹夫的脸和头部,我妹夫反击打张某1。我妹妹扯住杨某3的老公,杨某3扯住我妹夫,我看见他们打起来了,就去劝架,并拦住他们不让他们打架。这时张某1用拳头打我的眼睛,我被打之后也用拳头打了张某1一下,张某1就用手掐我脖子、扯我的衣服,我把张某1的手挣开了就跑到店外去了,张某1还冲过来用拳头打我,我就反打他。打了一会我们就散了,过了几分钟张某1的哥哥到水果店来了,就问谁打的他弟弟,他弟弟说我打的,张某1和他哥哥就冲上来打我,我妹夫看见我挨打就上来帮我,我们四个人就打在一起。张某1他们没打赢,就跑到水果店拿刀出来,我和我妹夫看见后怕张某1真的用到砍我们,我和我妹夫就先走了。我父母、我姐姐、妹妹还在那,我和我妹夫走到街上一家店门口用水洗了一下身上的血,后来我父亲打电话给我,之后我和我妹夫就去了派出所。张某1先是用拳头打我妹夫吴某1和我,我开始往张某1脸上打了一拳,后来又对着他脸上打了两拳。我妹夫吴某1没有打到张某1,他身材比较矮小。张某1哥哥用拳头往我额头上打了两拳,我用拳头往张某1哥哥肚子上打了两拳。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浩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委托东乡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是否会对其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适宜对被告人杨浩适用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任国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人民陪审员 周辉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艾乐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