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金友静与陈正荣、李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友静,陈正荣,李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424号原告:金友静,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雷,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进,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荣,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李碎芬,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原告金友静与被告陈正荣、李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友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65360元,减半收取计826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2980元,由原告金友静负担。审 判 长 吴银喜人民陪审员 胡建光人民陪审员 周婵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倪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