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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刘世宗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世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963号罪犯刘世宗,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盐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世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8年1月18日止)。刘世宗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苏03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刘世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世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罪犯刘世宗在服刑期间于2017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世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世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七日(刑期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何立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