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10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小慧与李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小慧,李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0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申小慧,女,汉族,1959年3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焕,女,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申小慧与李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焕给付申请执行人申小慧借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焕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焕在中国工商银账户内的存款604.62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46.42元,账户内的存款30756.6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41.6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艺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