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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0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小慧与李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小慧,李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0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申小慧,女,汉族,1959年3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焕,女,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申小慧与李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焕给付申请执行人申小慧借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焕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焕在中国工商银账户内的存款604.62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46.42元,账户内的存款30756.6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41.6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艺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