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俊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州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1809号原告:刘俊辉,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谢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州支公司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好医生大道新城花园三期1幢1单元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905601820H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对被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其诉权之合法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7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邱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