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10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与熊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熊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0930号原告: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花园南区42号楼1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王学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林,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熊东,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天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