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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黄犇与杨光文、黄翠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犇,杨光文,黄翠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673号原告:黄犇,男,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梅、蒋菲菲,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文,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高邮市。被告:黄翠萍,女,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高邮市。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犇与被告杨光文、黄翠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黄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犇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黄犇负担。审 判 长  徐 文人民陪审员  车正龙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钱凯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