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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市砼鑫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林郭勒市砼鑫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砼鑫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817901951989,住所地霍林郭勒市珠区宝街滨河路北段东路。被执行人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本院在执行霍林郭勒市砼鑫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阿古达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