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8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王贤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王贤立,李强,康伟建,王洪伟,许海英,王随英,刘成云,向佐彪,天津市追风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8115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负责人:赵欣,行长。被申请人:王贤立,女,1989年11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强,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康伟建,男,1977年6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洪伟,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许海英,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王随英,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刘成云,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向佐彪,男,1988年9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天津市追风自行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佐彪,总经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诉被告王贤立、李强、康伟健、王洪伟、许海英、王随英、刘成云、向佐彪、天津市追风自行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贤立、李强、康伟健、王洪伟、许海英、王随英、刘成云、向佐彪、天津市追风自行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6975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文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