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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6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克峰与郭明、黄海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克峰,郭明,黄海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6290号原告:朱克峰,男,1978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郭明,女,1992年3月10日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黄海光,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110号(1-6)、1108号、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1503827G。代表人:郭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克峰与被告郭明、黄海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克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克峰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克峰负担。审判员  王加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轶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