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琼与被申请人罗桂林、曹丽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琼,罗桂林,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670号申请人:罗琼,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罗桂林,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曹丽,女,1981年09月19日出,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人罗琼与被申请人罗桂林、曹丽借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桂林、曹丽银行存款21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罗琼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罗琼名下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罗桂林、曹丽银行存款214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