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厚富、李召明与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志三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厚富,李召明,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志三,中佳易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保23号申请人徐厚富,男,汉族,1992年7月6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申请人李召明,男,汉族,1985年3月30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申请人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志三。被申请人汪志三,男,汉族,1958年8月9日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申请人中佳易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徐厚富、李召明与被申请人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志三、中佳易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524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厚富、李召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发现被申请人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志三、中佳易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商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4财保18号民事裁定案因无足额可供保全标的而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淑均审判员 冯郁峰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