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庆余、金荷娣等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荷娣,王庆余,徐定芳,刘争争,孟祥虎,韩南南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33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荷娣,女,1956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曾因赌博,分别于2005年11月、2012年11月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于2011年9月、2012年3月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罚款人民币四百五十元、五百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王庆余,男,1970年3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曾因赌博,于2014年4月29日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徐定芳,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争争,男,1987年3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孟祥虎,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韩南南,男,1992年8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被逮捕。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庆余、金荷娣、徐定芳、刘争争、孟祥虎、韩南南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苏0412刑初947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庆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金荷娣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徐定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争争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孟祥虎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韩南南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金荷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荷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荷娣、原审被告人王庆余、徐定芳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原审被告人刘争争、孟祥虎、韩南南等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金荷娣、原审被告人王庆余、徐定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刘争争、孟祥虎、韩南南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王庆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金荷娣、原审被告人徐定芳、刘争争、孟祥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韩南南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金荷娣、原审被告人王庆余有赌博劣迹、原审被告人孟祥虎有犯罪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金荷娣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荷娣撤回上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刑初9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刘红霞代理审判员 段云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小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