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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执14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刘红涛与腾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涛,腾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3执14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红涛,男,汉族。被执行人:腾明勇,男,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43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腾明勇应于2017年3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红涛借款本金人民币17755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3月9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元及因本案产生的公告费,由被执行人腾明勇负担。因被执行人腾明勇逾期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红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腾明勇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红涛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腾明勇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