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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刘玉斌、于志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斌,于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斌,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泰山区被执行人:于志伟,男,1978年9月7日出生,住岱岳区本院在执行刘玉斌与于志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