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69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利勋执行员 武宇航执行员 陈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天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