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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京源景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京源景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源景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京源路北侧(京源加油站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凯,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国富,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源景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5)石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市京源景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4870393.5元及案件保全费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中,经工作,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源景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源景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凯审 判 员  赵蕾代理审判员  马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