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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与韩海波、崔晓旭、文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韩海波,崔晓旭,文道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695号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565号。负责人:付瑶,该银行行长。被告:韩海波,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崔晓旭,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文道亮,男,住长春市。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与被告韩海波、崔晓旭、文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1.00元,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成华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