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与韩海波、崔晓旭、文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韩海波,崔晓旭,文道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695号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565号。负责人:付瑶,该银行行长。被告:韩海波,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崔晓旭,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文道亮,男,住长春市。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与被告韩海波、崔晓旭、文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1.00元,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成华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