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商志强与张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志强,张光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1555号原告:商志强,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信县商店镇魏寨村人,现住。被告:张光荣,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利津街道王庄东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志强与被告张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商志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商志强承担。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宗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