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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商志强与张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志强,张光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1555号原告:商志强,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信县商店镇魏寨村人,现住。被告:张光荣,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利津街道王庄东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志强与被告张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商志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商志强承担。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宗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