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502执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胡三牙、朱凤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三牙,朱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810号申请执行人胡三牙,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朱凤华,女,1979年4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萍乡市芦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三牙与被执行人朱凤华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2017)赣050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凤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朱凤华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人民币42968.27元,案件受理费874元,申请执行费55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晓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