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大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大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650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西三环路一段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3684938。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江,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连芳,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邓大宾,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大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