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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世美、干强等与左启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美,干强,左启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3343号原告赵世美,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干强,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左启凤,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美、干强诉被告左启凤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美、干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世美、干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美、干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赵世美、干强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