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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交福诉杨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交福,杨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恢35号申请人:郭交福,男,生于1957年4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杨绪明,男,生于1964年8月5日,汉族。郭交福诉杨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327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杨绪明于2017年2月28日偿还郭交福借款15000元;(二)由杨绪明支付郭交福借款利息及索款费用共2000元。案件受理费258元,依法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郭交福负担。调解书生效后,杨绪明只履行部分案件款后其余部分未履行,郭交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杨绪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但杨绪明未按期履行。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绪明的银行存款5500元予以扣划,下欠65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逐月执行,郭交福撤回执行申请。后因杨绪明未履行和解协议,郭交福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杨绪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杨绪明与郭交福达成和解协议:杨绪明履行案件款6200元,郭交福放弃了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