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交福诉杨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交福,杨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恢35号申请人:郭交福,男,生于1957年4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杨绪明,男,生于1964年8月5日,汉族。郭交福诉杨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327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杨绪明于2017年2月28日偿还郭交福借款15000元;(二)由杨绪明支付郭交福借款利息及索款费用共2000元。案件受理费258元,依法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郭交福负担。调解书生效后,杨绪明只履行部分案件款后其余部分未履行,郭交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杨绪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但杨绪明未按期履行。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绪明的银行存款5500元予以扣划,下欠65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逐月执行,郭交福撤回执行申请。后因杨绪明未履行和解协议,郭交福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杨绪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杨绪明与郭交福达成和解协议:杨绪明履行案件款6200元,郭交福放弃了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少阳